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(六)宣扬恐怖活动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宣扬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(十)蓄意篡改历史、严重歪曲历史的;
(十一)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:
(一)走私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;
(二)伪造、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;
(三)除有合法手续、准许经营的以外,法律、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、植物、矿物、金属、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;
(四)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。
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:
(一)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,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,误导消费者的;
(二)伪造、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、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;
(三)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;
(四)未经批准,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,以集中竞价、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。
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、年代、尺寸、材料、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;
(二)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、销售合同、台账、账簿等销售记录,法律、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,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执行;法律、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,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。
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,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,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:
(一)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;
(二)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;